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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7〕第12号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年3月17日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7年3月17日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至85章、第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3月16日